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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 沈阳市欣明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营销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7 10:23:48 作者: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

沈阳市欣明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营销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沈阳市欣明电缆有限公司  

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翟家乡东胜村

债权总额:7372.70万元(截至2020年5月28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拥有沈阳市欣明电缆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人民币7372.70万元,其中贷款本金为人民币3682.15万元,表外利息为人民币1081.61万元,孳生利息为人民币2608.94万元(基准日为2020年5月28日)。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为沈阳市欣明电缆有限公司,抵押物为企业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78-1至6号,建筑面积共9245.6平方米的6处房产及企业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78号的28251.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78甲-1号-6号、沈辽西路178-8号,建筑面积共计11644.5平方米的7处在建工程及企业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78号甲的11590.7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上述资产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沈阳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孙欣、张宁。 

债务企业概况

沈阳市欣明电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7年05月08日,曾用名:沈阳市欣明阻燃电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243231671J,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宁,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住所:沈阳市铁西区翟家乡东胜村,经营范围:电线电缆(高压电缆除外)、有色金属加工;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及关联人概况

保证人沈阳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11月2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欣,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78-6号,经营范围:电缆制造;有色金属加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和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孙欣,男,住所: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34号6-5-1号。 

保证人张宁(孙欣配偶),女,住所: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34号6-5-1号。 

抵押物情况 

第一处抵押物:

1、在建工程—抵押人欣明公司以其所有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78甲-1号-6号、沈辽西路178-8号,建筑面积共计11644.5平方米的7处在建工程,于2015年11月1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属号:沈房建中心字第15001664号)。

2、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欣明公司以其所有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78号甲,权属号为“沈开国用(2011)第241号”的11590.7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于2014年5月15日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证》[他项权属号:沈开他项(2014)第075号],该他项权证记载抵押土地面积11590.70平方米与地上在建工程共同办理最高额贷款2202万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为579.54万元。

第二处抵押物:

1、房产—抵押人欣明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78-1至6号,权属号为“沈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K160001076号、K160001077号、K160001078号、K160001079号、K160001080号、K160001081号“建筑面积共9245.6平方米的6处房产,于2013年10月16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他项权属号:沈房他证中心字第13084764号)

2、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欣明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78号,权属证号为“沈开国用(2011)第42号”的28251.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于2013年10月1日 设立《国有土地他项权证》[他项权属号:沈开他项(2013)字第253 号]。该他项权证记载抵押土地面积:28251.19平方米与地上6处房产共同办理最高额贷款2200万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为988万元。

诉讼情况 

2017年10月信达辽宁公司将该债权起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达辽宁公司作为原告以债务人(抵押人)欣明公司、保证人沈阳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孙欣、张宁为被告。2018年3月2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辽01民初1064生效判决,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编号为2014流贷N149号、2014流贷N150号、2015流贷N01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及编号为2015承兑N048号、2015承兑N058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垫款本金合计36821465.97元、截至2017年10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1350047.57元,本息合计48171513.54元;2、被告偿还原告编号为2014流贷N14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999390.73元、2014流贷N150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975825.24元两笔借款本金的罚息和复利(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该两笔借款付清之日止,借款利率为7.8%,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被告偿还原告编号为2015流贷N01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万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该笔借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借款利率为7.5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4、被告偿还原告编号为2015承兑N048号、2015承兑N058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垫款本金14846250元(7423125元+7423125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垫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的利息;5、被告沈阳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孙欣、张宁在不超过4000万元借款本金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欣明公司抵押的并由沈房他证中心字第13084764号他项权证书登记的抵押物、沈开他项(2013)第253号他项权证书登记的抵押物,原告在不超过2200万元借款本金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欣明公司抵押的并由沈开他项(2014)第075号他项权证书登记的抵押物,沈房建中心字第15001664号他项权证书登记的抵押物,原告在不超过2900万元借款本金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8、案件受理费2833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企业抵押资产充足,地理位置优越,适合投资办厂,投资潜力巨大。 

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联系人:洪总、王经理、史经理  

联系电话:13911082157、15589974699、1825316272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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