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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沈阳汇元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营销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0 14:51:17 作者: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沈阳汇元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营销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沈阳汇元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所在地:辽中县老观坨乡老关坨村

债权总额:3395.14万元(截至2020年10月20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拥有沈阳汇元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债权总额3395.14万元,其中贷款本金2069.44万元、利息1325.70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辽宁欧堡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债务企业概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11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潘沈清,注册资金为10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位于辽中县老观坨乡老关坨村,经营范围为谷物、豆仓储,收购、批发加工。

保证人及关联人概况.

 保证人辽宁欧堡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成立于2002年3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礼维海,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住所为辽中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为葡萄酒制造、果菜汁饮料制造、纯净水制造。

诉讼情况 

原债权人辽中支行就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沈中民五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汇元粮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700,000元;2、汇元粮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700,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3、汇元粮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律师费60000元;4、欧堡酒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欧堡酒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汇元粮食、欧堡酒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7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汇元粮食、欧堡酒业负担。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已取得胜诉判决,可依法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追偿。

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联系人/联系电话:


张经理 17853122887  王经理13791125868

杨经理 18660805068  宋经理13335123205

刘经理 13658617088  史经理1825316272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2020年11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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