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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沈阳进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营销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0 14:50:46 作者: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沈阳进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营销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沈阳进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所在地:辽中县朱家房镇朱家房村

债权总额:3698.64万元(截至2020年10月20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拥有沈阳进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债权总额3698.64万元,其中贷款本金2233.73万元、利息1464.91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辽宁兴科房屋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兴玖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债务企业概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12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夏长海,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住所为辽中县朱家房镇朱家房村,企业经营范围为谷物、豆仓储,收购、批发加工;饲料销售。企业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保证人及关联人概况.

保证人辽宁兴科房屋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7日,公司注册地址为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0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林国越,注册资金为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屋开发及开发商品房销售;室内外装修;建材、装饰材料销售。登记状态为吊销。

保证人沈阳兴玖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14日,公司注册地址为于洪区造化镇造化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王全富,注册资金为120万美元,登记机关为生产、销售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外加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存续。

诉讼情况 

原债权人辽中支行就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0)沈中民五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进丰粮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本金7,349,800元及其相应利息(借款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逾期部分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2、进丰粮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本金15,0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借款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逾期部分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3、进丰粮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律师费60,000元;4、兴科房屋对上述第二、三项规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兴科房屋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进丰粮食追偿;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进丰粮食、兴科房屋承担。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已取得胜诉判决,可依法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追偿。

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联系人/联系电话:

张经理 17853122887  王经理13791125868

杨经理 18660805068  宋经理13335123205

刘经理 13658617088  史经理1825316272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2020年11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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